Filings/127/DISCLOSURE

华人置业 DISCLOSUREOther Disclosures

Period 2026-08-10 · filed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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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服务合约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布之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ESE ESTATES HOLDINGS LIMITED 華人置業集團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7) 持續關連交易 服務合約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 獨立財務顧問 華置(本公司之直接全資擁有附屬公司)一直根據現有服務合約向陳女士及/或陳 女士聯繫人提供(或促使向其提供)(其中包括)現有服務。由於現有服務合約將 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故華置與陳女士於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訂立該合 約,按該合約之條款及條件,管理於現有服務合約屆滿後持續向陳女士及/或陳女 士聯繫人提供有關服務。待有關條件達成後,該合約將於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生 效,為期三(3)年,惟根據該合約另行提前終止除外。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布日期,陳女士(執行董事兼本公司之行政總裁及本公司主要股東(彼之未 成年子女)之信託人)間接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合共約74.99%之權益。因 此,陳女士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條,訂立該合約及據此 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由於該合約下服務費之適用上限涉及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 為5%或以上,故訂立該合約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申 報、公布、通函、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核規定。 2 一般事項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該合約(包括上限) 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嘉林資本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該合約及據此擬進 行之交易(包括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該合約之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推 薦建議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函件,當中載有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 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 一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該合約 該合約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 訂約方 (a) 華置 (b) 陳女士 年期 待有關條件達成後,該合約將於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為期三(3)年,惟根據下 文「終止」分節所載另行提前終止除外。 條件 該合約須待根據上市規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後,方可作實。 華置公司擬提供之服務範圍 華置將根據該合約之條款及條件以及相關華置公司不時生效之標準條款及條件向陳女 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提供(或促使向其提供)以下有關服務:- 3 A. 物業相關服務 (i) 租務行政服務 華置應代表或促使任何其他華置公司代表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處理與有 關物業租務相關之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處理租戶之往來、收租及採取法律 行動,惟不包括提供關於(a)陳女士不時告知華置毋需提供該等服務之任何物 業;及(b)轉介潛在租戶以及與現有租戶及/或潛在租戶協商有關物業之租賃條 款之服務)。 (ii) 銷售行政服務 華置應代表或促使任何其他華置公司代表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處理與有 關物業銷售相關(包括但不限於就該等出售事項委任及與地產代理人協調,惟 不包括任何銷售代理服務)之所有事宜(倘陳女士提出相關要求而華置不時按 其絕對全權酌情權決定接納)。 (iii) 物業管理服務 華置應代表或促使任何其他華置公司代表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處理與有 關物業(不包括陳女士不時告知華置毋需提供該等服務之任何物業)管理、保 養、營運、服務及維修相關之所有事宜。 (iv) 物業行政服務 華置應向或促使任何其他華置公司向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提供陳女士可 能不時要求而華置不時按其絕對全權酌情權決定接納之有關物業或其任何部分 之其他行政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招聘、人力資源行政工作、稅務、市場 推廣及資訊技術服務)。 (v) 資產管理及保養服務 華置應向或促使任何其他華置公司向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提供陳女士可 能不時要求而華置不時按其絕對全權酌情權決定接納之有關資產之物業、家居 及其他管理及保養服務。 4 B. 諮詢及顧問服務 華置應向或促使任何其他華置公司向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提供陳女士可 能不時要求而華置不時按其絕對全權酌情權決定接納之一般諮詢、顧問、行 政、聯絡、人事支援服務及其他配套及/或附帶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會計、人 力資源行政工作、資訊技術及稅務服務)。 有關服務之例外情況 若該等服務屬以下情況,則華置應有絕對全權酌情權隨時決定(a)是否提供或繼續提供 或暫停任何服務(該等服務若非因以下情況,本應歸納於有關服務之範圍內)及(b)提 供該等服務之條款、所涉範圍及提供該等服務之限度:- (a) 華置按其全權意見認為將造成過重負擔或將對本集團之業務造成重大干擾或不 便之服務;或 (b) 華置按其全權意見認為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應付之服務費總額超過或可 能超過本公司就有關期間或財政年度不時獲獨立股東批准及公布之適用上限之 服務。 服務費 有關所有有關服務(物業管理服務除外) 陳女士應向(或促使向)華置(或可能如華置所指示之任何其他華置公司)支付費 用,該費用按華置可能不時訂明有關華置公司員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