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ings/369/DISCLOSURE

永泰地产 DISCLOSUREOther Disclosures

Period 2026-07-29 · filed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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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重续经营及特许使用权协议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 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 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WING TAI PROPERTIES LIMITED 永泰地產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69) 持續關連交易: 重續經營及特許使用權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Lanson Place Malaysia 及Lanson Place Hong Kong(均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分別與合營公司訂立經營協議及特許使用權協 議。 Wing Tai Holdings 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Wing Tai Holdings 亦為若干董事(即鄭維志先生、 鄭維新先生及鄭文彪先生)之聯繫人,此乃由於該公司為以該等董事為受益人所設立的信託 之受託人間接持有之30%受控公司。合營公司(作為Wing Tai Holdings 之聯繫人)為本公 司之關連人士。 由於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該 交易須遵守公告、申報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獨立股東 批准規定。 經營及特許使用權協議 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Lanson Place Malaysia 及Lanson Place Hong Kong(均為本 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分別與合營公司訂立以下協議:— (A) 經營協議 (i) 本協議由Lanson Place Malaysia 與合營公司訂立; (ii) 根據本協議,Lanson Place Malaysia 有權收取以下費用: (a) 基本管理費,金額相當於該服務式公寓總收入百分之二 (2%)(可予調 整),該費用須於合營公司收到該服務式公寓之每月財務報告後二十天 內繳付;及 2 (b) 管理獎金須按下表所載每個營運年度之經營毛利扣除物業管理費(可予 調整)計算: 應付管理獎金 經營毛利扣除物業管理費<8,000,000 令吉 6% 經營毛利扣除物業管理費≥8,000,000 令吉 及≤9,000,000 令吉 8% 經營毛利扣除物業管理費>9,000,000 令吉 10% 該費用須於合營公司收到該服務式公寓之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後二十天 內繳付; (iii) 以上費用之金額乃Lanson Place Malaysia 與合營公司經公平磋商,並參考本 集團於可比較項目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後協定;及 (iv) 根據本協議,合營公司亦同意向Lanson Place Malaysia 償付其於該服務式公 寓的日常業務過程中產生之若干實付費用。 (B) 特許使用權協議 (i) 本協議由Lanson Place Hong Kong 與合營公司訂立; (ii) 根據本協議,Lanson Place Hong Kong 有權收取每個營運年度之固定特許權 使用費一美元,該費用須由合營公司於每個營運年度開始後二十天內繳付; 及 (iii) 以上固定特許權使用費之金額乃Lanson Place Hong Kong 與合營公司經公平 磋商,並參考本集團於可比較項目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後互相同意釐定。 年度上限 董事會估計,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八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個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別約為1,600,000 港 元、3,600,000 港元、3,700,000 港元及2,100,000 港元,乃基於以下基準作出: 3 (a) 該服務式公寓之預測房價及入住率; (b) 公開市場研究資料所披露於馬來西亞之可比較物業收入;及 (c) 馬來西亞令吉兌港元之預計匯率。 訂立經營及特許使用權協議之原因 董事會認為,訂立經營及特許使用權協議有利於確保本集團於馬來西亞提供經營及管理服務 的持續性,藉此可維持本集團於亞洲之服務式公寓業務。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經營及特許使用權協議乃本集團日常業務及按一般商業條 款訂立,而該等條款均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之整體利益。 經營及特許使用權協議之上市規則涵義 Lanson Place Malaysia 及 Lanson Place Hong Kong 各自均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Wing Tai Holdings 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Wing Tai Holdings亦為若干董事(即鄭維志先生、 鄭維新先生及鄭文彪先生)之聯繫人,此乃由於該公司為以該等董事為受益人所設立的信託 之受託人間接持有之30%受控公司。合營公司(作為Wing Tai Holdings 之聯繫人)為本公 司之關連人士。 因此,該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一項持續關連交易,而鄭維志先生、 鄭維新先生及鄭文彪先生各自於該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彼等已就批准該交易之董事會決議 案放棄投票。 由於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該 交易須遵守公告、申報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獨立股東 批准規定。 有關本公司及合營公司之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公司之主要附屬公司從事物業發展、物業投資及管理、服務 式公寓投資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