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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 DISCLOSURECurrent Reports (8-K / ad hoc)

Period 2026-09-07 · filed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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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77-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1 目 录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4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5 四、结论意见.......................................................................................................................7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77-2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新易盛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新易盛的委托,担任 新易盛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以下称“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易盛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新易盛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新易盛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3 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 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新易盛、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下述有关方面的 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3.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 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6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通过公 4 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