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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to Shareholders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