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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porate Governance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资金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