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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1-865 敬启者: 根据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劲刚”或“公司”)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1 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就引用部分进行了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劲刚系由广东新劲刚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原南海市丹灶劲刚陶瓷模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现持有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0708116228T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5,142.3424万元,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6号(办公楼)之一及(车间一)之一(住所申报)(一照多址),法定代表人为王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7 年 2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 “300629”。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和书面确认,新劲刚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劲刚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和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