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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就商品贸易订立第三份销售合约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 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 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W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21) 關連交易 就商品貿易訂立第三份銷售合約 第三份銷售合約 茲提述前公告,內容有關訂立第二份銷售合約。據第二份銷售合約,吉 提斯航運同意向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MRI Trading購買陰極銅,合 約代價不得超逾5,000,000美元(相當於約港幣39,000,000元)。然而, 由於來源地智利的陰極銅供應不足,根據第二份銷售合約僅完成 1,424,579.91美元(約港幣11,111,723.30元)的交易。 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交易時段後),MRI Trading與TMSC Trading 訂立第三份銷售合約,據此,TMSC Trading同意向MRI Trading增購陰 極銅。合約代價為7,452,090.08 美元(相當於約港幣58,126,302.62 元)。於訂立第三份銷售合約後,MRI Trading和吉提斯航運將不會繼 續交易第二份銷售合約限額中的剩餘金額,即3,575,420.09美元(約港 幣27,888,276.70元)。 於訂立第二份銷售合約及第三份銷售合約後,本集團與吉提斯航運或 TMSC Trading(或海航科技旗下任何附屬公司)將繼續商討及將考慮 於商品貿易領域進一步合作。因此,本公司將相應遵守上市規則的必要 規定。 -2-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TMSC Trading為海航信管之間接附屬公司,而海航信 管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51.26%之控股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TMSC Trading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訂立第三份銷售合約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 條,由於第二份銷售合約及第三份銷售合約乃本 集團與吉提斯航運及TMSC Trading(兩者均為海航信管的間接附屬公 司)於12個月期間內訂立,故該等交易應合併計算。 由於有關第三份銷售合約(與第二份銷售合約已交易金額合併計算)之 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0.1%但低於5%,故根 據第三份銷售合約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惟 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第三份銷售合約 茲提述前公告,內容有關訂立第二份銷售合約。據第二份銷售合約,吉提 斯航運同意向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MRI Trading購買陰極銅,合約代 價不得超逾5,000,000美元(相當於約港幣39,000,000元)。然而,由於來 源地智利的陰極銅供應不足,根據第二份銷售合約僅完成1,424,579.91美 元(約港幣11,111,723.30元)的交易。 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交易時段後),MRI Trading與TMSC Trading訂 立第三份銷售合約,據此,TMSC Trading同意向MRI Trading增購陰極銅。 第三份銷售合約之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日(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1. MRI Trading AG;及 2. TMSC Trading Co., Limited。 -3- 材料及品質: 倫敦金屬交易所註冊的A級陰極銅,來源地為剛果民 主共和國(「該等材料」) 數量╱貨運: 501公噸加╱減5%,按MRI Trading 所定。該等材料 已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付運,抵達時間預計為二零二六 年九月十四日。 交付: 該等材料須按成本、保險費及運費(CIF)條款交付至中 國上海集裝箱堆場(CY),並遵循《國際貿易術語解釋 通則 2020》(即國際商會發布的2020年版本)。 合約代價: 第三份銷售合約項下之合約代價為7,452,090.08美元 (相當於約港幣58,126,302.62元)。 合約代價以倫敦金屬交易所(LME)所報之浮動銅價為 基準,並可能在此之上加溢價每噸47.00美元。具體 溢價之水平價按每單發生時市場情況及其他成本而 定。本集團將向TMSC Trading提供貨物物流、運輸 及保險等服務。合約代價大約相當於陰極銅公噸之最 大值,其為MRI Trading陰極銅貿易業務之典型批貨 量。 付款: 暫定付款: TMSC Trading應在MRI Trading上海辦事處看到正本 提單(註明運費預付)掃描件後,以電匯(T/T)方 式支付103%的暫定付款。MRI Trading的銀行將在收 到全額款項後,將正本提單交付給TMSC Trading。 最終付款: 暫定付款與該等材料之最終價值(包括其他費用(如 適用))之間之任何差額,應由欠款方在開出最終發 票並確認該等材料之最終價值後5個工作日內以電匯 方式結清。 -4- 終止: 倘不可抗力事件持續連續180日或更長時間且未能達 成其他協議,則各訂約方有權終止第三份銷售合約。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戰爭、自然災害、爆炸、抵制及罷 工、政府作為或不作為、對MRI Trading擬定供貨來 源之限制,或訂約方任何一方無法控制之任何其他不 可預見及無法避免之事件。 在下列情況下,MRI Trading有權宣佈終止第三份銷 售合約: (a) TMSC Trading未能適時付款; (b) TMSC Trading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