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ings/2317/DISCLOSURE

味丹国际 DISCLOSUREOther Disclosures

Period 2026-10-07 · filed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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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VED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味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根據開曼群島法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317) 持續關連交易 本集團於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一直與台灣味丹集團進行若干持續關連交 易。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及2024年3月21日之公告及日期為2024 年4月26日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下列台灣味丹集團與本集團進行之 持續關聯交易: (1) 根據現有技術支援協議,由台灣味丹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若干技術支援 服務;及 (2) 根據現有台灣銷售協議,向台灣味丹集團銷售該等產品。 現有台灣協議將於2026年12月31日屆滿。 2 由於根據現有台灣協議項下各自擬進行之交易預計將於各自之年期屆滿後 繼續進行,本公司與台灣味丹公司已於2026年10月7日簽訂新的台灣協議, 其條款與現有台灣協議大致相同(除了,其中包括,新台灣銷售協議的上限 將由15,000,000美元降至7,000,000美元以外),每項協議的期限均為三年,自 2027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惟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相關規定。 於本公告日期,台灣味丹為本公司控股股東之一,間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 行股本約33.62%,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新台灣協議項下各自擬進 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聯交易。 由於就上市規則第14.07條規定,有關新技術支援協議及新台灣銷售協議項 下各自擬進行之交易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按年計 高於0.1%,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惟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條獲豁免遵守通 函及股東批准規定。 背景 本集團於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一直與台灣味丹集團進行若干持續關連交 易。 3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別為2023年12月15日及2024年3月21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 期為2024年4月26日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下列台灣味丹集團與本集團 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1) 根據現有技術支援協議,由台灣味丹集團向本集團提供若干技術支援服 務;及 (2) 根據現有台灣銷售協議,向台灣味丹集團銷售該等產品。 現有台灣協議將於2026年12月31日屆滿。 由於根據現有台灣協議項下各自擬進行之交易預期將於其各自之年期屆滿後 繼續進行,因此本公司與台灣味丹已於2026年10月7日簽訂新的台灣協議,其 條款與現有台灣協議大致相同(除了,其中包括,新台灣銷售協議的上限將由 15,000,000美元降至7,000,000美元以外),每項協議的期限為三年,自2027年1 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惟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相關規定。 該等協議 1. 技術支援協議 交易性質 根據台灣味丹與本公司於2026年10月7日所訂立之新技術支援協議,台灣 味丹已同意於有關期間提供及╱或促使台灣味丹集團之其他成員公司向 本集團提供若干技術支援服務(包括應本集團之要求提供員工培訓及借 調員工至本集團位於越南之生產廠房),以不時應本集團可能之要求就本 集團進行之產品研究及開發活動提供支援,以開發先進醱酵技術。 4 本公司已同意支付或促使支付一筆服務費予台灣味丹,比率為越南味丹 於有關期間內營業額之1%。 服務費比率之基準主要乃按一般商業條款公平磋商及經考慮以下因素後 釐定:(i)台灣味丹集團之經驗及背景;(ii)據董事所知,台灣市場上概無從 事於開發先進醱酵技術提供特有技術支援服務之公司;及(iii)本集團就新 產品研發需要其技術支援服務。 服務費須於本公司刊發有關期間相關財政年度之經審計帳目起60日內支 付,且在有關期間內,各財政年度支付之上限為2,500,000美元(相等於約 19,600,000港元)。 歷史數據及定價基礎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及截至2026年8月31日止的八個 月期間,本集團根據現有技術支援協議直接向台灣味丹集團支付之服務 費總額分別為2,199,212美元(相等於約17,241,822港元)、2,318,899美元(相 等於約18,180,168港元)及1,800,221美元(相等於約14,113,733港元)。截至 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之交易金額均已或預期在本公司日 期為2023年12月15日之公告中所披露的相關年度上限之範圍內,即截至 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之上限為2,500,000美元(相等於約 19,600,000港元)。 本公司目前估計,截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按上文所 述比率計算之全年度服務費總額將不會超過2,500,000美元(相等於約 19,600,000港元)之上限。 5 此估計乃基於本集團根據當前市場狀況而提出的生產服務計劃以及往年 幾個財政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作出。 訂立新技術支援協議之理由 台灣味丹集團一直為本集團開發先進醱酵技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據董 事所知,市場內概無從事提供該等技術支援服務類似業務之公司。董事 相信,台灣味丹集團持續提供技術支援將有利於本集團未來的業務發展。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但不包括楊頭雄先生、楊正先生、楊坤祥先 生、楊辰文先生及楊坤洲先生,彼等須就新技術支援協議之董事會決議 案放棄投票)認為新技術支援協議:(i)按公平合理之條款訂立;(ii)於本集 團之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