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ings/1658/DISCLOSURE

邮储银行 DISCLOSUREGovernance Policies / Charters

Period 2026-08-28 · filed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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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行及本行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五)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六)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情况;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八)公司治理信息; (九)董事会报告; (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一)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十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 (一)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二)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 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六)公司治理信息; (七)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不经审计, 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行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主要遵循本行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若相关监管 规定发生变动,本行应及时调整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当不同 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应遵循报告内容从严的 原则编制。 4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应披露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或者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商业银行业 务担保除外)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 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本行预计经营业 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九)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 (十)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财 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本行或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除董事长 或者行长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或本行开展分配股利、 增资、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的计划; 6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解聘或者变更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本行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会计年度结算日、公司秘书、 股份过户登记处、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 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及网址等发生变更; (二十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