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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 租赁服务合约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布之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ESE ESTATES HOLDINGS LIMITED 華人置業集團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7)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租賃服務合約 華置(本公司之直接全資擁有附屬公司)一直根據現有合約向(或促使向)陳女士 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提供(其中包括)租賃服務。由於現有合約將於二零二六年十 月三十一日屆滿,故華置與陳女士於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訂立租賃服務合約,以 規管於現有合約屆滿後持續向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提供租賃服務。租賃服務 合約之年期將於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為期三(3)年,惟按照租賃服務合約另 行提前終止除外。 於本公布日期,陳女士(執行董事兼本公司之行政總裁及本公司主要股東(為其未 成年子女)之信託人)間接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數合共約74.99%之權益。因 此,陳女士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條,訂立租賃服務合約 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由於租賃服務合約下之上限涉及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0.1%但少於5%,故訂立租賃服務合約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之申 報、公布及年度審核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2 租賃服務合約 租賃服務合約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訂約方 (a) 華置 (b) 陳女士 年期 租賃服務合約將由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三(3)年,惟根據下文「終止」分節所 載另行提早終止除外。 租賃服務 華置應向或促使任何其他華置公司向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提供車輛、車牌、船 隻、停車位、場地之租賃及陳女士可能不時要求而華置不時按其絕對全權酌情權決定 接納之其他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費 對於屬於本集團主要業務中之租賃服務(例如物業租賃)(即一般租賃服務),陳女 士應向(或促使向)華置(或華置可能指示之任何其他華置公司)支付費用,該費用 乃按不遜於在華置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中就提供可供比較類型及交易金額之類似租賃 服務向獨立第三方收取之費用,或按不低於可供比較之租賃服務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 於本集團更佳之條款訂立相關租賃/許可協議時估計之市值租金計算。 對於一般租賃服務除外之租賃服務(例如車輛及車牌租賃)(即非一般租賃服務), 該等資產為華置公司擁有、租賃及/或許可使用並用於業務相關活動及用途之資產, 當本集團並未使用該等資產時,可出租予陳女士及╱或陳女士聯繫人藉以為本集團產 生額外收入。陳女士應向(或促使向)華置(或華置可能指示之任何其他華置公司) 支付費用,該費用乃基於有關非一般租賃服務不時之估計市值租金加差價計算。有關 估計市值租金乃參考獨立專業估值師定期及最少每年一次按公平市值租金基準進行之 估值/獨立第三方收取之租金而釐定。前述估計市值租金及差價可由華置不時按其全 權絕對酌情權決定修訂或調整。 3 終止 租賃服務合約可(i)由任何一方藉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3)個月(或雙方可能協定之較 短期間)之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ii)於任何時間以任何一方破產或清盤為理由終止; 或(iii)由任何一方因另一方重大違反租賃服務合約,且於收到非違約方通知後一(1)個 月內未作補救而終止。 倘華置繼續履行其於租賃服務合約下之義務將會或可能會導致本公司違反或未能遵守 上市規則,則華置亦有權隨時透過向陳女士發出不少於一(1)個月(或雙方可能協定或 聯交所可能規定之較短期間)之書面通知終止租賃服務合約。 按照上文作出之終止將不影響任何針對任何先前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租賃服務合約 條款或條件之行為而提出之申索。 過往金額及建議上限 現有合約下租賃服務之服務費上限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 十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 截至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政年度 截至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政年度 自二零二六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 期間 港元 港元 港元 港元 1,500,000 9,000,000 9,400,000 8,300,000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月、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 度、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 月,本集團根據現有合約就租賃服務收取之服務費總額分別為1,174,986港元、 6,905,526港元、5,642,957港元及2,499,090港元。 經考慮(i)本集團就現有合約下之租賃服務收取之過往金額;(ii)租賃服務合約下之估算 租賃服務費;及(iii)華置公司所收取租賃服務費之任何上調(包括由於通脹或其他原 因)之合理緩衝額,董事會建議租賃服務合約下之租賃服務費不得超過下列有關期間 或財政年度之以下上限: 自二零二六年 十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 截至二零二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政年度 截至二零二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政年度 自二零二九年 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九年 十月三十一日 期間 港元 港元 港元 港元 1,500,000 9,100,000 9,500,000 8,300,000 4 訂